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临床试验,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二线治疗小细胞肺癌的II期临床研究

时间:2020-12-15
类别:肺癌
信息来源: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招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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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阶段:

实验分期:0

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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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详情

  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临床试验,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二线治疗小细胞肺癌的II期临床研究

  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临床试验

  1、试验目的

  观察和评价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不同给药间隔二线治疗小细胞肺癌的初步疗效 观察和评价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不同给药间隔二线治疗 SCLC 的初步疗效、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 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3、受试者信息

  年龄:18 岁(最小年龄)至 70 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 18~70 周岁(含 18 周岁及 70 周岁),性别不限

  3.ECOG 体力状况(PS)评分 0~2

  4.预计生存期≥12 周

  5.经组织学确诊的小细胞肺癌(除外混合其它病理类型的小细胞肺癌)

  6.仅接受含铂类化疗或放化疗方案系统性一线治疗,3 个月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的小细胞肺癌(系统性一线治疗:受试者必须接受过至少 4 个周期的含铂类一线化疗或放化疗方案;若少于 4 个给药周期,治疗最佳总体反应必须是 PR 或 CR)

  7.至少存在一处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进行过放射性治疗的病灶,仅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才可将该病灶纳入可测量病灶

  8.具有适当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值需要满足如下要求:?白细胞计数≥3.0×109/L(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G-CSF 升白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 G-CSF 升白治疗);?血红蛋白≥90g/L(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输注红细胞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血小板≥90×109/L(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输注血小板、促血小板生成素、白介素-11或其他升高血小板的药物治疗);?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2.5 倍正常值上限(ULN)(如合并肝转移,则 AST 和 ALT≤5 倍 ULN 可接受);?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 ULN;?白蛋白≥30g/L;?血清肌酐≤1.5 倍 ULN 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适用于未接受抗凝治疗者;接受抗凝治疗者,要求抗凝药物剂量稳定,且 INR、APTT 在可接受范围内);?左室射血分数(LVEF)≥50%,且 QTc 间期≤480 毫秒(ms)

  9.育龄期女性,包括处于绝经期但尚未达到绝经后状态(自然闭经连续 12 个月)且未接受过绝育手术(卵巢和/或子宫切除)者,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妊娠试验必须阴性,并愿意从研究开始至停用试验药物后 6 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

  10.男性患者,必须同意从研究开始至停用试验药物后 6 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含杀精剂的男用避孕套,或提供成功进行输精管结扎的证据;无生育能力的性伴侣,或女性伴侣使用含杀精剂的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女用安全套,含杀精剂的避孕海绵,阴道内避孕,含杀精剂的隔膜,含杀精剂的宫颈帽,或口服/植入/经皮或注射用避孕药)

  排除标准

  1.针对小细胞肺癌原发灶曾行根治性手术治疗

  2.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曾接受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放疗和靶向治疗等);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洗脱期为 2 周;缓解骨转移疼痛的局部姑息性放疗洗脱期为 2 周

  3.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曾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

  4.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之内接种过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接种活疫苗

  5.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 周之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治疗

  6.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之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

  7.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除外治疗后且症状稳定的大脑和小脑转移):?脑干(中脑、脑桥、延髓)及脊髓转移;?脑膜转移;?需用于脑部疾病的持续的皮质类固醇治疗;?在脑部放疗结束后至首次给药前影像学检查,脑部病灶发现进展

  8. 未控制的心包积液、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

  9. 间质性肺炎、药物性肺炎、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已稳定的放射性肺炎除外),有临床症状的活动性肺炎;或其他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

  10. 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仅限于需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等

  11.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2 级以上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性心律失常、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的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

  12.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白癜风、血糖控制良好的 I 型糖尿病、仅需要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入选本研究

  13. 活动性病毒性肝炎患者,包括乙型肝炎病毒(HBV)和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仅当 HBV DNA 的检测结果在正常范围内才能入选本研究; ?HCV 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仅当 HCV RNA 的检测结果在正常范围内才能入选本研究

  14.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

  15. 活动性结核

  16. 有脂质体类药物过敏史或米托蒽醌过敏史

  17. 曾接受过阿霉素或其他蒽环类治疗,且阿霉素累积剂量超过350 mg/m2(蒽环类等效剂量计算:1 mg 阿霉素 = 2 mg 表柔比星= 2 mg 柔红霉素 = 0.5 mg 去甲氧柔红霉素 = 0.45mg 米托蒽醌)

  18. 5 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根治性切除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

  19.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1 级的不良事件(脱发,色素沉着除外,或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无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20.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者

  21. 已知有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22. 哺乳期女性

  23. 根据研究者判断,其他任何可妨碍患者安全参与和完成该临床试验的严重医学疾病和/或临床实验室检查异常,或依从性不佳,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

  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姓名:周清华

  学位:外科学硕士职称

  职称:主任医师

  单位名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2、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城市
 1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周清华  中国  四川省-成都市
 2  云南省肿瘤医院  黄云超  中国  云南省-昆明市
 3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特色医学中心(大坪医院)  王东  中国  重庆市-重庆市
 4  北京协和医院  王汉萍  中国  北京市-北京市
 5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王子平  中国  北京市-北京市
 6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付军科  中国  陕西省-西安市
 7  四川省肿瘤医院  李娟  中国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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