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192临床试验,ICP-192片治疗晚期实体瘤的 I/IIa 期临床试验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 评价不同剂量的 ICP-192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最大耐受剂量(MTD)和 II 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 初步获得 ICP-192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药代动力学数据;
2. 评价食物对口服 ICP-192 药代动力学的影响;
3. 初步探索治疗实体瘤的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
1. 探索性分析肿瘤标注物和疗效的关系。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
试验分期:I 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3、受试者信息
年龄:18 岁(最小年龄)至 75 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入选标准
1.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或者转移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已知的治疗方式无效或复发的; 标准治疗下仍发生进展、 不耐受标准治疗或不存在标准治疗的受试者(剂量递增阶段);
2.组织或细胞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 复发或转移性(AJCC 2017年第 8 版 TNM 分期 IV 期) 胆道恶性肿瘤, 一线化疗失败或不能耐受((定义为 2 次减量仍不能耐受) 一线化疗, 新辅助/辅助化疗后 6 个月内进展/复发可以入选(剂量扩展阶段);
3.已有检测报告证明存在 FGFR2 易位/融合或中心实验室检测到存在 FGFR2 易位/融合(剂量扩展阶段) ;
4.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5.根据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评价病灶:
6.ECOG 体力评分为 0-1 分(剂量递增阶段), ECOG 体力评分为 0-2 分(剂量扩展阶段);
7.预计生存期 3 个月以上;
8.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上限为准):
a) 骨髓: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1500/mm3), 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g/dL;
b) 凝血功能: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且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倍正常值上限;
c) 肝脏: 血清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肿瘤累及肝脏时≤2.5 倍正常值上限),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和丙氨酸转氨酶(ALT)≤3 倍正常值上限(如果有肝转移时允许AST、ALT≤5 倍正常值上限);d) 血清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或肌酐清除率≥70mL/min (根据 Cockroft-Gult 公式计算)。
9.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 FGFR 小分子抑制剂或抗体药物治疗;
2.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或局部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除外)、放疗、激素、靶向药物或生物免疫治疗;
3.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6 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开胸、开腹手术等)或 2 周内进行过小外科手术(浅表皮肤、淋巴结切除、疝气修补术等);以诊断为目的的检查不认为是外科手术;插入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4.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受试者的磷酸盐水平在干预治疗下持续大于 ULN;
5.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的受试者(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6. 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7. 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 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心射血分数(LVEF)<50%;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意义的 QTc 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 QTc 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8.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6 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病史,2 个月内有门脉高压征象导致胃底食道静脉出血,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等);
9.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肝或肾脏疾病)的证据;或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活动的临床严重感染、难以控制的高血压、肝肾或代谢性疾病);
10. 存在间质性肺病、肺栓塞、深静脉栓塞病史;
11. 在服用研究药物之前 6 个月内有脑卒中或颅内出血病史;
12. 有器官移植史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13. 可能增加眼部毒性的任何角膜或视网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a.目前患有中心性浆液性视网膜病变(CSR)或视网膜静脉闭塞(RVO)疾病或有相关病史;
b.活动性湿性、老年性黄斑变性(AMD);
c.伴有黄斑水肿的糖尿病性视网膜病;
d.无法控制的青光眼;
e.角膜病变,如角膜炎、角膜结膜炎、角膜病变、角膜磨损、发炎或溃疡。
14. 乙型肝炎病毒负荷(PCR 法检测 HBV DNA>ULN)、活动性丙型肝炎、HIV 感染;
15. 归因于任何先前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仍有 1 级以上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可以控制的恶心、呕吐);
16.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不愿或不能在本试验的整个治疗期间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避孕的育龄妇女及有生育能力的男性;
17.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姓名:李进
学位:医学博士
职称:主任医师;教授
单位名称:上海市东方医院
2、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城市 |
1 | 上海市东方医院 | 李进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2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 李薇 | 中国 | 吉林省 -长春市 |
3 | 河南省肿瘤医院 | 候新芳 | 中国 | 河南省 -郑州市 |
4 |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 丁为民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5 | 浙江省肿瘤医院 | 应杰儿 | 中国 | 浙江省 -杭州市 |
6 |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庄志祥 | 中国 | 江苏省 -苏州市 |
7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殷晓煜 | 中国 | 广东省 -广州市 |
8 | 北京肿瘤医院 | 朱旭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9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 袁春旺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10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曹宝山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11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樊青霞 | 中国 | 河南省 -郑州市 |
12 | 南通市肿瘤医院 | 徐爱兵 | 中国 | 江苏省 -南通市 |
13 | 济南市中心医院 | 孙玉萍 | 中国 | 山东省 -济南市 |
14 |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 黄杨卿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
15 | 江阴市人民医院 | 邓立春 | 中国 | 江苏省 -无锡市 |
16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 陈萍 | 中国 |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
17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 张涛 | 中国 | 湖北省 -武汉市 |
18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李肖 | 中国 | 北京市 -北京市 |
19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白玉贤 | 中国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
20 | 湖南省肿瘤医院 | 古善智 | 中国 | 湖南省 -长沙市 |
21 | 福建省肿瘤医院 | 林海澜 | 中国 | 福建省 -福州市 |
22 |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 程玉峰 | 中国 | 山东省 -济南市 |
23 |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 许青 | 中国 | 上海市 -上海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