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rlatamab(AMG 757)是一款靶向DLL3和CD3的潜在“first-in-class”双特异性T细胞衔接蛋白(BiTE)。作为一款BiTE,Tarlatamab可以将T细胞募集到小细胞肺癌细胞附近,激活T细胞杀伤肿瘤细胞。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注射用盐酸托泊替康)
适应症:复发性小细胞肺癌(二线)
申办方:百济神州(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Amgen Inc.
用药周期
Tarlatamab(AMG757)的规格:1mg/瓶;用法用量:本研究将评价Tarlatamab目标剂量水平10mg IV给药,Q2W方案。将在第1周期第1天以较低分步给药剂量1mg开始Tarlatamab治疗,随后在第1周期第8天、第1周期第15天给予目标剂量(10mg IV),此后进行Q2W给药;用药时程:分步给药剂量和目标剂量均以60分钟输注给药。
2.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难治性 SCLC
3. 受试者在接受 1 种含铂方案后进展或复发:
(1) 记录的首次疾病进展必须在接受针对 ES 或 LS 疾病的一线全身含铂化疗期间或之后
(2)接受了针对 LS 疾病的治疗且复发的患者有资格入组
(3)在 SCLC 切除术后接受 EP 辅助治疗且复发的患者有资格入组
(4)在 ES 疾病一线全身治疗的 SOC 包括含铂化疗与 PD-(L)1 抑制剂联合治疗的国家,要求患者的 PD-(L)1 抑制剂(作为其一线全身治疗的一
部分)治疗已失败或没有资格接受 PD-(L)1 抑制剂治疗。
4. 为中心检测提供可评价的肿瘤样本。肿瘤样本必须为存档样本(5 年内采集的 FFPE块,或在中心实验室接收前 30天内切片的切片)或新鲜的空芯针活检。允许使用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 FNA/细胞学样本(不允许使用胸腔积液样本)。
5.在 21 天筛选期间根据 RECIST 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PS 评分为 0 或 1。
7.预期寿命≥12 周。
8.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 血液学功能: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 ×109 /L
− 血小板计数≥ 100 ×109 /L
− 血红蛋白> 9 g/dL(90 g/L)
• 凝血功能:
− 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PT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倍机构正常上限
(ULN),但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除外,其入选前必须接受稳定
剂量的抗凝治疗至少 6 周。
• 肾功能:
− 基于肾病膳食改良试验(MDRD)计算的肾小球滤过率预估值
(eGFR)为>30 mL/min/1.73 m2。
• 肝功能: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 x ULN(或肝受累受试者为 < 5 x ULN)。
− 总胆红素(TBL)< 1.5 ×ULN(或肝脏受累的受试者< 2 ×ULN)。
• 肺功能:
− 无具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允许用留置胸腔管(例如 PleurX)控制胸腔积液。
− 在室内空气中,基线血氧饱和度>90%
• 心脏功能:
− 心脏射血分数 ≥50%, 超声心动图( ECHO)或多门电路探测(MUG未发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也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发现
1.未经治疗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2)经治脑转移受试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则有资格入组:
− 受试者无脑转移症状
−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完成全脑放疗或手术(在研究治疗
首次给药前至少 7 天完成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手术)
− 任何 CNS 疾病在临床上稳定,受试者停用了用于治疗 CNS 疾病的类
固醇持续至少 5 天(除非类固醇是由于与 CNS 疾病无关的原因而使
用),并且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14 天停用抗癫痫药物
或接受稳定剂量的抗癫痫药物
2. 诊断为软脑膜疾病或存在软脑膜疾病证据。
3.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的既往用药史,从而导致:
• 任何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免疫介导性不良事件
• 免疫介导性脑炎或其他免疫介导性 CNS 事件史(任何级别)
• 2 级及以上免疫介导性复发性肺炎
• 导致永久终止免疫治疗药物的输液相关反应
4. 过去 2 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替代治疗除外),
或者研究期间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其他任何疾病。
5 实体器官移植史。
6 过去 2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
• 低风险恶性肿瘤且接受过根治性治疗,入组前≥1 年内无已知的活动性疾
病,并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认为复发风险较低。
• 已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且无疾病证据。
• 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且无疾病证据。
• 经充分治疗、无疾病证据的原位乳腺导管癌。
• 无前列腺癌证据的前列腺上皮内瘤形成。
• 充分治疗的尿路上皮乳头状非浸润性癌或原位癌。
7.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曾发生心肌梗死和/或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II 级)
8.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2 个月内动脉血栓形成史(例如,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9.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丙型肝炎感染(允许抗病毒治疗后获得持续病毒学应答的丙型肝炎受试者)或乙型肝炎感染(允许抗病毒治疗后获得持续病毒学应答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核心抗体阳性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定期监测再激活)。
10.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全身性类固醇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 方案要求的地塞米松预防用药和任何止吐疗法均是允许的
• 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试验期间允许使用泼尼松≤ 10 mg/天或当量)
11. 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出现提示急性和/或不受控活动性全身感染的症状和/或临床体征和/或影像学体征。
12. 间质性肺疾病或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证据。
13. 受试者接受过 SCLC 的多种既往全身治疗方案(EP/抗 PD-(L)1 治疗继之 以抗 PD-(L)1 维持治疗被认为是一种方案)。
14.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的既往抗癌治疗。
例外:
• 如果已经过去至少 14 天并且所有治疗相关毒性在研究治疗的首次给药前
已缓解为≤ 1级或合格性标准规定的级别,则接受常规化疗的受试者有资
格入组,但除了脱发或不可逆毒性(指已经存在并且稳定 > 30 天)之外,
在排除标准中未对它们另行说明。
• 既往姑息性放疗必须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7 天完成。
15.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已知可抑制膜转运蛋白 P-糖蛋白(
P-gp) 和/或乳腺癌耐药蛋白(BCRP)的任何草药或处方/非处方药(包括但不限于环孢菌素、克拉霉素、伊曲康唑或酮康唑)。
16.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已知属于中等或强细胞色素 P450 3A
(CYP3A)酶抑制剂的任何草药或处方/非处方药(包括但不限于克拉霉素、伊曲康唑、酮康唑)。
17.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使用已知属于中等或强 CYP3A 酶诱导剂的任何草药或处方/非处方药(包括但不限于依法韦仑、苯巴比妥、苯妥英、利
福平、圣约翰草)。
18.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操作。
19.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种活病毒,包括减毒活疫苗。在研究治疗首
次给药前 3 天内接种过非活性疫苗(例如,非活性或非复制剂)和活病毒非
复制性疫苗(例如,用于猴痘感染的 Jynneos)。
20. 既往诊断为任何转化非小细胞肺癌(NSCLC)、转化为 SCLC 的表皮生长
因子受体(EGFR)激活突变阳性 NSCLC 或混合 SCLC NSCLC 组织学。
研究中心
北京
重庆
福建福州
广东江门
黑龙江哈尔滨
湖北武汉
湖南长沙
江西南昌
山西太原
山东济南、临沂
浙江台州、温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