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8 岁(或符合国家对法定成人年龄的监管定义,以较大者为准)。
3. 经病理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 NSCLC
4.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任何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 NSCLC 的全身治疗。对于进展期或转移性疾病,允许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 个月接受过针对早期 NSCLC 的
既往辅助/新辅助治疗。
5. 有记录的 EGFR 突变状态,由在 CLIA 认证实验室或同等资质实验室进行的当地检测确定,定义如下:
a. A 部分:ex20ins 或其他常见的单一或复合 EGFR 突变
b. B 部分:ex20ins EGFR 突变
6. 可提交存档肿瘤组织,且最低数量足以评价 EGFR 突变状态以及(如可能)其他生物标志物。在与申办者讨论后,组织量不足的患者(详见实验室手册)可能符
合条件;不要求重新活检。
7. 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和稳定的 CNS 疾病(定义为神经功能稳定,在入组时接受稳定或减少的皮质类固醇剂量给药)的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8. 根据 RECIST 1.1 确定至少有一处可测量病灶的患者有资格入组 B 部分。
9.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10. 器官功能良好,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值确定: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00/mm3(≥1.5×109/L)
血小板 ≥100,000/mm3(≥100×109/L),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注血小板
血红蛋白 ≥9.0 g/dL,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血肾脏
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 ≥50 mL/min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 式 计 算CrCl。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正常值上限(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1.5×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
肝脏
血清总胆红素 ≤1.5×ULN,或直接胆红素≤ULN(对于总胆红素水平>1.5×ULN 的患者),或≤3.0×ULN(对于记录有吉尔伯特综合征的患者)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 或≤5×ULN(对于肝转移患者)
碱性磷酸酶(ALP) ≤3×ULN 或≤5×ULN(对于肝转移患者)
11. 经研究者评估,预期寿命至少为 3 个月。
1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如果女性患者处于绝经后状态(12 个月无月经,无其他医学原因)或永久
绝育(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则认为其无生育能力。
13. 根据当地要求,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首次给药前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6 个月或更长时间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2. 在规定的特定时间范围内接受过以下任何既往治疗:
a. 在任何时间接受 zipevalinib(TAS6417/CLN-081)。
b. 胸部放疗≤28 天,非胸部疾病姑息性放疗≤14 天,或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单独病灶姑息性放疗≤7 天。
c.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 天内进行过大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置入)
3. 在新辅助或辅助治疗背景下,既往抗癌治疗后任何≥2 级的毒性(2 级脱发或皮肤色素沉着除外)未消退。在研究者和申办者商定后,可能允许有其他慢性但稳定
的 2 级毒性的患者入组。
4. 有间质性肺疾病、治疗相关肺炎(任何级别)既往病史,或有任何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疾病的证据。
5. 心脏功能受损或患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 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有充血性心力衰竭(CHF)III/IV 级病史(附录 A)。
b. 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类疾病。
c.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QTcF)计算的静息校正 QT 间期(QTc)>470 msec。
6. 无法吞咽片剂/胶囊,或患有任何可能显著影响胃肠道(GI)吸收 zipevalinib 的疾病或病症(如炎性肠病、吸收不良综合征或既往 GI 切除术)。
7.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日期前≤2 年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史,除非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a. 经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
b. 乳腺癌或宫颈原位癌
c. 既往治疗过恶性肿瘤,如果该恶性肿瘤的所有治疗均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年完成,且当前无疾病证据
d. 并发恶性肿瘤,经确定临床稳定且无需抗肿瘤治疗
8. 已知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史,病情不稳定或治疗无法控制。
9. 入组前 4 周内有 COVID-19 感染史和/或存在与既往 COVID-19 感染相关的持续性、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症状。
10. 活动性出血性疾病。
11. 已知对 zipevalinib 中的成分或任何结构或类别相似的药物过敏。
12. 在培美曲塞治疗期间无法或不愿意接受地塞米松、叶酸和/或维生素 B12。
13. 妊娠期或哺乳期。
14. 研究者认为患者无法或不愿意依从试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