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18 岁的男性或女性。
(2) 根据 AJCC 第 8 版肺癌 TNM 分期标准,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腺癌或腺癌成分占主导。
(3) 组织或血液样本经中心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检测确定为EGFR敏感突变阳性(包括 19 号外显子缺失、21 号外显子 L858R 突变,以上单独存在或共存其他 EGFR 位点突变均可),送检组织不能来源于放射治疗过的肿瘤病灶,局部治疗后的新发病灶可以采用。
(4)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经过一线化疗但未接受过 TKI 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对于接受过早期 NSCLC 根治性手术及辅助性治疗(化疗、放疗或其他治疗)的患者,如果后来出现了疾病复发或转移,可以入组(但需确保其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疾病进展时间间隔超过 6 个月)。
(5)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 版),患者至少有 1 个肿瘤病灶能够满足下列要求:既往未经过放疗等局部治疗,并且在基线时
可以准确测量,基线期最长径≥10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短径≥15mm)。
(6) ECOG 评分为 0-1 分,并且在研究前 2 周无恶化,预计生存期不少于3 个月。
(7) 患者应具备充足的骨髓储备功能,且无肝、肾、凝血功能障碍,实验室检查值须满足下列条件: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且白细胞计数≥3×109/L;
b. 血小板计数≥100×109/L;
c. 血红蛋白≥90g/L;
d. 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根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计算,详见附录 18-6);
e. 如无证实的肝转移,AST、ALT≤2.5×ULN;如有证实的肝转移,AST、ALT≤5×ULN;
f. 如无肝转移,总胆红≤1.5×ULN;如有肝转移或 Gilbert 综合征患者(高间接胆红素血症),总胆红≤3×ULN);
g.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8) 男性患者及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签署研究知情同意起至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 3 个月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在首次服药前 7 天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9)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既往治疗所有相关毒性反应(脱发和既往铂类化疗相关的 2 级神经毒性除外)均已得到恢复(恢复至≤1 级)。
(10)受试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执行研究方案指定的任何程序前签署)。
(11)能够自愿按照研究方案要求完成研究程序和随访检查。
(1) 存在以下治疗的患者:
a. 既往使用过任何 EGFR-TKI 治疗;
b. 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靶向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等),新辅助及辅助治疗请参照入选标准4;
c.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标准化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中药抗肿瘤治疗;
d.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30%的骨髓放疗或大范围排除标准放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局部放疗或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
e. 不能控制的胸腹腔积液。对于有胸腔积液的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胸腔积液需稳定2周(期间不允许使用利尿剂、放胸水或胸腔灌注等治疗);
f.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在中国,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
g.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CYP3A4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治疗(包括中草药,药物名单详见附录18-4);
h. 正在接受且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已知可延长QTc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的患者(药物名单详见附录18-5);
i.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非干预性药物临床试验除外)。
(2) 罹患其他恶性肿瘤或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者,既往已得到有效控制的、非侵袭性的、5年无复发转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甲状腺乳头状癌、宫颈原位癌和乳腺导管原位癌除外。
(3) 有症状的脑转移(有症状的脑转移但经过局部处理病情稳定4周以上的患者除外);无症状、病情稳定,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患者除外;脑膜转移瘤患者不予入组。
(4) 患者存在肿瘤造成的脊髓压迫。
(5) 临床上严重的消化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研究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萎缩性胃炎(发病年龄小于60岁)、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PPI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
(6)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心脑血管疾病/症状/指征:
a. 平均静息QTc≥470ms(经过校正的QT间期,根据Fridericia公式计算,详见附录18-7),每次间隔5min以上的3次ECG QTc的平均值,QT间期测量应从QRS复合波起始至T波结束);
b. 任何有临床意义的重要的静息ECG在节律、传导或形态方面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2度和3度的心脏传导阻滞、PR间期> 250ms等;
c. 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在40岁以下一级亲属中不明原因的猝死,或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合并用药;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 既往有心肌收缩力下降的病史,且在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相关症状者:如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肺水肿或心脏射血分数下降等;
f. 既往有急慢性心脑血管病史,且在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相关症状者:如心肌梗塞,重度或不稳定型心绞痛,脑梗塞,脑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
(7) 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丙型肝炎病毒(HCV)或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无症状的慢性乙肝或丙肝携带者可除外。活动性HBV,HCV和HIV感染定义为:
a. HBsAg阳性且HBV DNA ≥2000cps/ml(或500IU/ml);
b. 抗-HCV抗体且HCV RNA阳性;
c. HIV抗体阳性。
(8) 既往有明确诊断的间质性肺病或间质性肺炎(ILD),或药物诱导的
ILD,或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或存在任何活动性ILD的证据(如基线时有急性发作或进行性的肺炎/肺纤维化),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肺部症状或判断可能出现间质性肺病而不适合入组的高风险因素。
(9) 既往曾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
(10)妊娠和哺乳期女性。
(11)患者存在任何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其他任何疾病或医学状态,任何严重或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95 mmHg),未控制的糖尿
病,活动性出血,眼部病变,其他严重的精神、神经、心血管或呼吸等系统疾病。
(12)已知或怀疑对研究药物成份或其类似物过敏。
(13)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