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FR突变肺癌脑转移临床试验:EGFR抑制剂TY-9591片

时间:2024-06-20
类别:肺癌
信息来源: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招募要求

推荐级别:wuxing

药品名称:TY-9591片

治疗阶段:经治或治疗失败

实验分期:2

适应症:EGFR敏感突变非小细胞肺癌脑转移(一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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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详情

 TY-9591是一种新型高效、高选择性、高安全性第三代EGFR抑制剂,是同源康医药自主研发的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国家I类创新药。自2019年10月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获批以来,同源康医药已先后完成I期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的剂量递增和扩展研究、Ⅱ期肺癌脑转移临床研究、与奥希替尼(泰瑞沙)对比药代动力学以及食物影响等研究,TY-9591在非小细胞肺癌脑转移治疗上展现出了具有显著竞争性的优异临床疗效和良好的安全性。

研究药物:TY-9591片(II期)

登记号:CTR20231808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奥希替尼)

适应症:EGFR敏感突变非小细胞肺癌脑转移(一二线)

申办方:浙江同源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TY-9591片的规格:40mg;用法用量:口服,160mg;用药时程:单次给药,21天为一个周期,直到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

入选标准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腺癌或腺癌成分占主导,并伴有脑实质转移

2、组织或血液样本经中心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检测或其他三甲医院或经验证的检测方法确定为EGFR敏感突变阳性

3、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经过一线化疗但未接受过TKI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对于接受过早期NSCLC根治性手术、根治性放化疗或辅助性治疗(化疗、放疗)的患者,如果后来出现了疾病复发或转移,可以入组。

4、稳定的脑转移,不需要立即或在研究期间计划对脑转移进行局部治疗。

5、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版),患者需存在未经局部治疗的颅内或全身可测量病灶。

6、ECOG评分为0-1分,并且在研究前2周无恶化,预计生存期不少于3个月。

7、患者应具备充足的骨髓储备功能,且无肝、肾、凝血功能障碍。

8、男性患者及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签署研究知情同意起至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3个月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在首次服药前7天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9、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既往治疗所有相关毒性反应(脱发和既往铂类化疗相关的2级神经毒性除外)均已得到恢复(恢复至≤1级)。

10、受试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执行研究方案指定的任何程序前签署)。

排除标准

1、存在以下治疗的患者:

a. 既往使用过任何EGFR-TKI(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阿法替尼、奥希替尼、伏美替尼等)治疗;

b. 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靶向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等);

c.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标准化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中药抗肿瘤治疗;

d. 既往接受过全脑放疗(WBRT);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30%的骨髓放疗或大范围放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局部放疗或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

e. 不能控制或控制不佳的胸腹腔积液、心包积液;

f. 不可控制的癌性疼痛;入组时麻醉剂类止痛药未达到稳定剂量;

g.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

h.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CYP3A4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治疗(包括中草药);

i. 正在接受且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已知可延长QTc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的患者;

j.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非干预性药物临床试验除外)。

2、原发性恶性脑肿瘤和不稳定的脑转移患者。软脑膜转移瘤患者不予入组。

3、过去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或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者(已经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甲状腺乳头状癌、宫颈原位癌和乳腺导管原位癌除外)。

4、患者存在肿瘤造成的脊髓压迫症状

5、临床上严重的消化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研究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萎缩性胃炎(发病年龄小于60岁)、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PPI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

6、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心脑血管疾病/症状/指征:

a. 平均静息QTc≥470ms(经过校正的QT间期,根据Fridericia公式计算),每次间隔5min以上的3次ECG QTc的平均值,QT间期测量应从QRS复合波起始至T波结束);

b. 任何有临床意义的重要的静息ECG在节律、传导或形态方面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2度和3度的心脏传导阻滞、PR间期> 250ms等;

c. 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在40岁以下一级亲属中不明原因的猝死,或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合并用药;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 既往有心肌收缩力下降的病史,且在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相关症状者:如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肺水肿或心脏射血分数下降等;

f.既往有急慢性心脑血管病史,且在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相关症状者:如心肌梗塞,重度或不稳定型心绞痛,脑梗塞,脑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

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丙型肝炎病毒(HCV)或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满足下列条件者:a.HBsAg阳性且HBV DNA ≥2000cps/ml(或500IU/ml);b.抗-HCV抗体且HCV RNA阳性;c.HIV抗体阳性。

8、既往或筛选期有间质性肺病或间质性肺炎(ILD),或药物诱导的ILD,或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或存在任何活动性ILD的证据(如基线时有急性发作或进行性的肺炎/肺纤维化),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肺部症状或判断可能出现间质性肺病而不适合入组的高风险因素。

9、既往曾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

10、妊娠和哺乳期女性。

11、患者存在任何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其他任何疾病或医学状态,任何严重或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12、已知或怀疑对研究药物成份或其类似物过敏。

13、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研究中心

北京

上海

山东济南、临沂

河南郑州、洛阳

湖南长沙、株洲

广西南宁、柳州

四川成都、宜宾、达州

河北承德、保定、沧州

山西太原

天津

黑龙江佳木斯、哈尔滨

广东广州、韶关、汕头

浙江台州、杭州

辽宁沈阳

安徽合肥、蚌埠

江西赣州、南昌

吉林长春

陕西西安

福建厦门、福州

湖北武汉、襄阳

江苏徐州、南京

云南昆明

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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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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