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年龄18~75周岁(含18和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3.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为食管鳞状细胞癌者;
4. 根据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 TNM分期系统(第八版),评估为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治疗方法(如根治性放化疗和/或手术)的、既往未接受过针对进展期或转移性疾病的、以系统性抗癌治疗为主的晚期或转移性患者;既往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疾病的新辅助、辅助或根治性放疗/放化疗/化疗者,需要确保在完成上述治疗之后24周内无疾病复发后纳入;
5. 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由研究者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估确认,食管等空腔结构内的病灶不可作为靶病灶),靶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有证据显示该病灶进展,也可选做靶病灶);
6.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须提交新采集的样本或随机化前6个月内获取的存档样本用于PD-L1检测,且PD-L1表达肿瘤比例评分(TPS)≥1%;
7.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为0~1分;
8. 预计生存时间≥ 6个月;
9. 筛选时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 血常规:白细胞计数≥ 3.0 x 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1.5 x 10^9/L,血小板计数≥ 100 x 10^9/L,血红蛋白≥ 90 g/L。
备注: 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前1周内不得接受输血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支持。
• 肝功能:总胆红素≤1.5 x 正常值上限(ULN);不存在肝转移受试者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 x ULN,肝转移受试者ALT和AST≤ 5 x ULN。
• 肾功能:血清肌酐≤ 1.5 x 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Cockcroft -Gault公式);
10. 育龄女性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育龄女性受试者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及末次用药后至少5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男性受试者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及末次用药后至少7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2.存在需要局部治疗或者研究者判断控制不良的体腔积液需要反复引流(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者;
3.签署知情同意前5年内已知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者,但接受过治愈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治愈性切除的原位癌者除外;
4.签署知情同意时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病复发风险者,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自体免疫性肠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通过激素替代治疗病情稳定和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可纳入)、I型糖尿病(仅通过胰岛素治疗病情稳定者可纳入)、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白癜风、银屑病等无需任何干预者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者(有童年期哮喘成人后完全缓解无需长期
激素治疗者可纳入);
5.有间质性肺疾病、放射性肺炎、重度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史者;
6.有截瘫风险的骨转移者;
7.经评估肿瘤明显侵袭食管或邻近器官,存在较高出血或瘘风险者;
8.已知内镜下趋于完全梗阻需要介入治疗解除梗阻者,或者食管或气管腔内接受支架植入术且存在穿孔风险者;
9.首次给药前既往治疗导致的相关毒性(脱发、疲劳、轻度贫血除外)未恢复到1级及以下(根据NCI-CTCAE 5.0)。首次给药前1周内周围神经病变严重程度>1级(根据NCI-CTCAE 5.0);
10.签署知情同意前6个月有下列不稳定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分级)≥ II级、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及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及其他控制不佳的系统性疾病,如高血压(经治后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等;
11.严重营养不良者,正在接受静脉营养治疗者;
12.签署知情同意前1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慢性及活动性感染者;
13.病史或CT检查发现结核活动性感染,或筛选前1年内有结核活动性感染史者;
14.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者;
15.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的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接受大手术,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等;
16.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或抗CTLA-4抗体治疗,或任何其他以T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通路为特异性靶点的抗体或药物者;
17.既往使用顺铂累积暴露剂量>300 mg/m2,且顺铂末次治疗至随机入组时间≤12个月者;
18.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局部病灶的姑息性治疗者;
19.签署知情同意前14天内需要全身使用皮质类固醇(每日强的松当量>10mg)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者;
20.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或计划接种活疫苗者;
21.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细胞因子、输血及血液制品治疗者;
22.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抑制剂、免疫刺激剂、生物制剂、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草药/中成药及接受其它任何试验药物治疗或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者;
23.已知对研究方案所用治疗药物(包括辅料)或造影剂过敏或禁忌者;
24.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检测≥ 1 x 10^3 拷贝数/mL;若HBsAg 阳性,且外周血HBV DNA 滴度检测 < 1 x 10^3 拷贝数/mL,如果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慢性乙肝处于稳定期且不会增加受试者风险,则受试者有资格入选;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25.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或哺乳的女性;
26.研究者认为其他需要排除者,如严重的深静脉血栓、动脉栓塞、肝性脑病、Child-Pugh B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将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