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患者需满足:
(1) 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且≤75 周岁,男性或女性
(3) 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小细胞肺癌或神经内分泌癌(不包括复合型小细胞肺癌或混合性神经内分泌-非神经内分泌肿瘤)患者:
Part 1:经标准治疗失败、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的晚期小细胞肺癌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
Part 2:既往经二线及以上标准治疗进展的晚期小细胞肺癌患者或既往经一线及以上标准治疗进展的晚期神经内分泌癌患者。
注:
复合型小细胞肺癌:小细胞肺癌同时伴有其他任何非小细胞肺癌成分,如腺癌、鳞状细胞癌、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等。除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需满足至少 10%的比例外,其他非小细胞肺癌类型可以是任何比例。
混合性神经内分泌-非神经内分泌肿瘤:由神经内分泌肿瘤和非神经内分泌肿瘤组成的混合性上皮性肿瘤,每种成分都是形态学和免疫组化可辨识的独立肿瘤,且每种成分占比≥30%。
(4) 新鲜活检或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检测 DLL3阳性;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 分;
(6) 预计生存时间超过 3 个月;
(7) 已从既往治疗的不良反应中恢复至 CTCAE 5.0 标准≤1 级或基线水平(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可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低下等);
(8) 男性受试者和女性受试者(除非为绝经后、手术绝育)及伴侣,均必须在研究期间及停止治疗后 6 个月内采取至少 1 种有效的避孕方法;
(9)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或不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对于既往进行过放射性治疗的病灶,仅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才可将该病灶纳入可测量病灶。不同研究部分的受试者,分别需要满足以下的要求:
Part 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或不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根据 RECIST 1.1);
Part 2: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根据 RECIST 1.1)。
(1) 接受以下任何治疗的患者:
① 既往联合或序贯使用过抗 DLL3 和抗 CD3 靶点的药物(含研究性质),详见附录 13.3 部分在研或上市的抗 DLL3 和抗 CD3 药物;
②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激素替代除外)、大分子靶向治疗。局部姑息性放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小分子靶向治疗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③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服用全身免疫抑制药物,如皮质类固醇(剂量>10 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
④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任何针对病毒感染(新冠肺炎、流感、水痘等)的疫苗。
(2) 入组前 12 个月内患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如癫痫发作、脑出血、瘫痪、失语、脑梗死(陈旧性脑梗死除)、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精神疾病或任何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输注白蛋白及肾脏替代治疗者;
(4) 给药前 1 周内,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标准:
①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75×109/L,或血红蛋白<100 g/L;
②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或谷草转氨酶(AST)≥3×ULN,肝转移患者 ALT 或 AST≥5×ULN;总胆红素(TBIL)1.5×
ULN;白蛋白<30 g/L;③ 肾功能:血肌酐(Scr)≥3×ULN;
④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或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5) 病史、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测提示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灶(脑部转移病灶经过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未使用皮质醇类、抗惊厥类、脱水药物控制症状,影像学提示脑部病灶无进展或新发,且无神经系统症状者除外);
(6) 活动性神经副肿瘤综合征;
(7) 有难以控制的第三腔隙积液(如大量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 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患有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脑梗死,接受过冠状动脉成形术或支架;
②纽约心脏病协会Ⅱ至Ⅳ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正常值下限;
③未能控制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最优治疗,但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④基线期心电图 QTcF 间期延长(>480 ms)。
(9) 有自身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自身免疫性肝炎(除外以下:I 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已控制的乳糜泻、童年患哮喘成人后完全缓解无需任何干预);
(10) 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症患者;存在活动性感染(例如急性细菌感染、结核病、活动性乙型/丙型肝炎、活动性梅毒等)。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000拷贝/mL或 2000 IU /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 HCV-RNA阳性;
(11) 间质性肺部疾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者(由放射治疗所致除外);
(12) 首次给药前五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根治性切除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
(13)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实质器官移植;
(14) 已知对试验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对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产生重度变态反应、类过敏或其它超敏反应病史;
(15) 在筛选期正处在哺乳期或血清妊娠结果阳性的女性受试者;
(16)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