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龄>18岁,≤75 岁,男女均可;
3)预计生存期> 3个月;
4)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2;
5)经原位杂交技术检测 EBERS (EBER-FISH)诊断为EBV 阳性咽癌;
6)病理蜡块切片检测《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5 年内):gp350检测阳性或LMP2A 和HLA 分型: HLA-A*0201/2402/1101 共阳性;
7)根据 RECISTv1.1 实体瘤评价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8)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系统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鼻咽癌患者:
9)可建立单采或者静脉采血静脉通路,并且没有其他的血细胞分离禁忌症;
10)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0x10%L
血小板计数(PLT)>80x10%L
血红蛋白浓度>90g/L
肝功能:无肝转移受试者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X正常值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X正常值上限(ULN)
总胆红素(TBIL)≤1.5XULN
肝功能:有肝转移受试者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X正常值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5X正常值上限(ULN)
肝功能:有肝转移或者Gilbert 综合症受试者
总胆红素(TBIL)≤2XULN
肾功能
肌酥清除率(CCR)>50mL/min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S1.5X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CAPTT)S1.5XULN
11)前期抗肿瘤治疗(放疗、化疗、靶向治疗等)所遗留的毒副作用≤1级 (CTCAE 5.0);
12)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6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须在首次给药前 72 h 内进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
2) HIV 阳性,HBsAg 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DNA 拷贝数阳性(定量检测>1000cps/m1),HCV 抗体阳性且HCVRNA 阳性;
3)有精神或心理疾病不能配合治疗及疗效评估者;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受试者,并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
4)在入组前 14 天内,存在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活动性感染(局部感染除外);
不稳定型心绞痛;
脑血管缺血或脑血管意外(筛选前 6 个月内);
心肌梗死(筛选前 6个月内);
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INYHA]分类>III 级);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有心脏病需要治疗或治疗后高血压失控(血压>160mmHg/100mmHg);
7)合并肺、脑、肾等重要脏器的功能障碍:
8)受试者在接受细胞治疗前4 周内经历过重大手术或严重创伤,或在研8究期间预计会经历重大手术。
9)受试者在接受细胞治疗前 4 周内接受最后一次放疗或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
10) 受试者目前患有或曾患有其他 3 年内无法治愈的恶性肿瘤,但原位宫颈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其他无病生存期超过 5 年的恶性肿瘤除外;11)半年内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T细胞(包括 CAR-T、TCR-T)治疗;
12)合并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13) 筛选前正在接受系统性类固醇治疗且经研究者判定治疗期间需要长期使用系统性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吸入性或局部使用除外); 及细胞回输前 72h内使用系统性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吸入性或局部使用除外);
14)严重的过敏或过敏史:
15) 需要抗凝治疗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