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颈癌
[1.HPV16或者18阳性;2,PD-L1高表达(接受筛选时盲测);3,一线治疗失败;4,ECOG 0分(一般状态良好);5,小于等于2处转移;6,脑转,骨转和肝转排除;7,肿瘤负荷小(SOD小于70mm))]
【项目用药】
GT101 注射液
【入选条件】
1.自愿加入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而且能够遵守研究方案;
2.年龄 18~70 周岁(年龄超过 70 周岁由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 共同决定);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根治性切除的复发或转移性的实体瘤;
4.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经研究者判定不适合接受标准治 疗;
5.至少有一个未接受过放射治疗的、未接受过其他局部疗法的、可 切除的肿瘤病灶(优选浅表的转移淋巴结),且切除后的病灶至少能分 离出重量≥1.0g 的组织块(可单一病灶来源或多个病灶合并)用于制备自 体肿瘤浸润淋巴细胞;尽可能微创处理;
6.取样后,还应至少有一个符合 RECIST 1.1 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且该病灶没有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疗法(除非这些疗法早于 3 个月前 发生,且该病灶显示出进展);
7.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8.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9.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a)血常规检查:•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 淋巴细胞计数(LC)≥0.5×10^9/L;•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血红蛋白(Hb)≥90g/L;b)肝功能检查:AST、ALT 和碱性磷酸酶≤2.5×ULN,总胆红素 (TBIL)≤1.5×ULN,但下列情况除外:• 若确诊肝转移:AST 和/或 ALT≤5×ULN;• 若经证实肝或骨转移:碱性磷酸酶≤5×ULN;• 若确诊 Gilbert 综合征:总胆红素≤3.0mg/dL;c)肾功能检查:肌酐清除率(CrCL)≥45mL/分钟(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或血清肌酐在正常范围内;且尿蛋白<2+;d)凝血功能检查:APTT≤1.5×ULN,同时 INR 或 PT≤1.5×ULN;e)良好的心功能;f)良好的肺功能;
10.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需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 结束后 1 年内采用至少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 孕药或避孕套)进行避孕;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细胞回输 前的 7 天内血清 HCG 检查必须为阴性;
11.在肿瘤取样前,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已经恢复(CTCAE 5.0, ≤1 级),或由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共同判断对本研究无干扰;12.在肿瘤切除之前,必须有上一次治疗后疾病进展的影像学记录。
【排除条件】
1. 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稳定期脑转移,3 个月内 无需药物治疗,无激素依赖者除外);
2. 手术和/或放疗未能解除脊髓压迫的情况不能入组(手术取样 前,临床证据显示症状已经缓解≥1 周,可以入组);
3. 在筛选前 5 年内患有目标适应症以外的恶性肿瘤(不包括充分 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乳腺导管原位癌);
4. 经研究者评估有大出血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肿瘤包绕或浸润主要 血管[即,颈动脉、颈静脉、支气管动脉]和/或表现出其它高风险特征(如瘘管、显著空洞病变、既往出血史[≤60 天]);
5. 筛选时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肺炎,或其他严重影响肺功能的 呼吸系统疾病;
6. 清淋化疗前 14 天有任何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自身免疫性 疾病史、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激素或需要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疾病(> 10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激素);
7. 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史者,包括但不局限于:(1)充血性 心衰(NYHA 分级>2 级);(2)不稳定性心绞痛;(3)过去 3 个月中发生 过心肌梗塞;(4)任何需要治疗或者干预的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 常;
8. 手术取样前 6 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深 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入组前四周内使用抗血管生成药物,如 VEGF 贝 伐珠单抗;
9. 通过病史或 CT 检查发现,入组前 1 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 或超过 1 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者;
10. 需使用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局部使用抗生素除外) 或在筛选期间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者(肿瘤热除外);
11.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血清检测阳性;
12. 入组前 1 年内有传染性疾病,如 HIV,梅毒,活动性肝炎,活 动性肺结核,EBV 和巨细胞病毒感染者,或超过 1 年以上有活动性肺结 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者;活动性乙肝或丙肝;HBsAg 或 HBcAb 阳性的受试者,如果 HBV DNA 检测小于所在研究中心检测正常值下限, 可参与本研究;HCV 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如果 HCV RNA 检测小于所在 研究中心检测正常值下限可参与本研究;携带者参加研究,需酌情安排 抗病毒治疗,并在研究期间定期复查进行核酸拷贝数定量检测;
13. 存在难治性或顽固性癫痫,大量腹水,活动性消化道出血,或 IL-2 使用禁忌症的情形;
14. 清淋预处理前 4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情况:Ÿ 桥接治疗;Ÿ 如果先前接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化疗,化疗结束与预计的首 次研究用药时间间隔应不少于 6 周才能入组;Ÿ 如果先前接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治疗结束与预计的首次研 究用药间隔不少于该药物 5 个半衰期才能入组;
15. 清淋预处理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或计划在 研究期间参与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
16.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17. 既往接受过基因修饰或编辑的细胞治疗产品(至细胞回输日超 过 1 年的无基因修饰或编辑的自体免疫细胞治疗产品除外);
18. 对研究中拟使用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自体肿瘤浸润淋巴细胞、 环磷酰胺、氟达拉滨、白细胞介素-2,二甲基亚砜(DMSO),人血清白 蛋白(HSA),右旋糖酐-40(dextran-40),抗生素(β-内酰胺类抗生素, 庆大霉素))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反应病史;
19. 已知有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
20.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发生 3 级或以上不良反应的,或其他任何可导致产生合理怀疑以至禁止使用试验药物、或影响研究结果解读、或使 受试者处于高风险的治疗并发症的疾病或病症(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功 能紊乱、体检结果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结果);
21.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或在细胞回输后 1 年内,有妊娠、哺乳 或怀孕计划的妇女。
【试验中心】
上海、北京、四川、重庆、浙江、河南、江苏、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