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a 期:依据组织病理学确诊为 CD20+成熟 B 细胞 NHL 患者;
i. 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原发或转化)
ii. 高级别 B 细胞淋巴瘤
iii. 原发纵膈大 B 细胞淋巴瘤
iv. 滤泡性淋巴瘤
v. 套细胞淋巴瘤
vi. 小淋巴细胞淋巴瘤
vii. 边缘区淋巴瘤(结内,结外或粘膜型)
Ib 期:
i. FL 队列(队列 1):经组织学初次确诊为 1,2 或 3a 级 FL,且无临床或病理转化证据;
ii. LBCL 队列:包括组织学确诊的 DLBCL,NOS、EBV+ DLBCL、惰性淋巴瘤亚型转化而来的 DLBCL、HGBCL,NOS、双打击/三打击 HGBCL、3b 级 FL 及 PMBCL。
备注:双打击/三打击 HGBCL 定义为伴有 MYC、BCL2 和/或 BCL6 重排、具有 DLBCL 组织学的淋巴瘤,其他双打击/三打击淋巴瘤不符合入选标准。
3) Ia 期:既往接受过含 CD20 单抗(如利妥昔单抗)方案充分治疗后复发、进展和/或难治性疾病;
a) 受试者必须已经接受了或不适合接受已有的全部标准治疗选择;
b) 惰性淋巴瘤[FL、边缘区淋巴瘤(MZ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受试者必须基于症状和/或疾病负荷有治疗需求;
Ib 期:既往接受过≥2 线至少含 CD20 单抗(如利妥昔单抗)方案充分治疗后复发、进展和/或难治性疾病[1]。
备注:复发性疾病定义为经含利妥昔单抗治疗达肿瘤缓解(CR 或 PR),持续≥6 个月后肿瘤进展。难治性疾病定义为经含利妥昔单抗治疗期间未达缓解或疾病进展(SD或 PD),或最近一次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肿瘤进展。4) 基于 CT 或 MRI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灶定义为长轴>1.5 cm;结外病灶定义为长轴>1.0 cm)。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必须证实放疗后存在病灶进展或残留病变,才可视为可测量病灶(Ia 期允许至少存在一个可评估病灶)。
5) ECOG 体力状态评分 0、1 或 2;
6) 具备充足的肝功能/造血功能/肾/心功能:
a.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 7 天内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0 x 109/L(未经生长因子支持)。对于骨髓侵犯的受试者,ANC 必须≥0.75 x 109/L。
b.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 7 天内 PLT 计数≥75 x109/L(未经生长因子支持或输注)。对于骨髓侵犯的受试者,PLT 必须≥50 x 109/L。
c.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 7 天内血红蛋白(HGB)≥90 g/L(未经生长因子支持或输注)。
d.血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45 mL/min,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计算公式如下:
i. [(140–年龄)x 体重(kg)x Fs]/[72 x 肌酐(mg/dL)],男性Fs=1,女性 Fs=0.85;ii. [(140 –年龄)x 体重(kg)xFs]/[肌酐(µmol/L)],男性Fs=1.23,女性 Fs=1.04;备注:Fs=性别矫正因子。
e.充足的肝功能储备:
i.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血清 AST≤3 倍正常值上限(ULN);
ii.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血清 ALT≤3xULN;
iii. 总胆红素≤1.5xULN(除非诊断为 Gilbert’s 综合征);
f.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7) 预期生存期 3 个月以上。
1) 既往使用过任何 CD3xCD20 双特异性抗体(BsAbs);
2) 适合高剂量化疗联合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的患者;
3) 已知淋巴瘤中枢神经系统(CNS)侵犯;
4) 既往或目前患有除研究疾病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已经根治的以下情况除外:
a) Ib 期或更低级别的宫颈癌,
b) 非侵袭性基底细胞或皮肤鳞状细胞癌,
c) 非侵袭性、浅表性膀胱癌,
d) 目前 PSA<0.1 ng/mL 的前列腺癌,
e) 完全缓解(CR)持续>2 年的任何可治愈癌症;
5) 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
a) 签署 ICF 前 6 个月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
b) 签署 ICF 前发生过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为 III 或IV 级,见附录 19.4),
c) 签署 ICF 前发生过具有临床意义的的心律失常。
6) 有肺间质性疾病或未控制的肺部疾病史,休息时呼吸困难或呼吸空气时脉搏血氧测定<93%。
7) 既往或目前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其他导致永久免疫抑制或需要免疫抑制治疗[包括>2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但允许使用低剂量泼尼松]的疾病。控制良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在研究者判断确认后可考虑入组,括:
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且服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的患者;
I 型糖尿病病史且控制良好的患者(定义为糖化血红蛋白 HbA1c<8%,无尿酮症酸中毒);
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
8) 癫痫病史、已证实的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PML)病史。
9) 有单克隆抗体(或重组抗体相关融合蛋白)严重过敏或超敏反应史;
10) 研究入组前 2 周内存在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1) HIV 抗体阳性;乙肝抗体阳性(只有 HBSAb 阳性除外)并且 HBV-DNA超出检测下限的患者;丙肝抗体阳性并且HCV-RNA 超出检测下限的患者;
12) SCTB35 首次给药前 100 天内接受过 CAR-T 治疗(仅 Ib 期);
13) SCTB35 首次给药前 100 天内 ASCT,或既往任何异基因 HSCT 或实体器官移植;
14) SCTB35 首次给药前 4 周接受大手术治疗,或预期将在研究过程中进行大手术;
15) SCTB35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者为准接受了任何化疗、其他抗癌药物(单克隆抗体、放射免疫偶联物、抗体药物偶联物等)、或其他在研药物;
16) SCTB35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了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预计需要在研究期间接种此类减毒活疫苗;
17)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育龄期女性或与育龄期女性有性生活的育龄期男性不同意在试验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
18) 经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或会妨碍、限制、混淆方案规定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