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M27M 注射液(新一代 Fc 结构优化的重组抗 CTLA-4 人源化单克隆抗体)
2. 年龄 18-75 周岁(含两端),性别不限;
3. 临床诊断:
剂量递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肝细胞癌、三阴性乳腺癌、软组织肉瘤、非小细胞肺癌、卵巢上皮癌、小细胞肺癌、恶性黑色素瘤、结直肠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肾细胞癌、头颈部鳞癌等。剂量扩展阶段:纳入如下瘤种:
a、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
b、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患者,至少接受过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者;
c、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其他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三阴性乳腺癌和晚期肝细胞癌患者除外),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者,包括但不限于软组织肉瘤、非小细胞肺癌、卵巢上皮癌、小细胞肺癌、恶性黑色素瘤、结直肠癌、子宫内膜癌、肾细胞癌、头颈部鳞癌等。
4. 剂量递增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
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5.ECOG 体力评分 0-1 分;
6. 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
7.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血液系统(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血小板(PLT) ≥100×109/L;血红蛋白(Hb) ≥90g/L对于 HCC 伴肝硬化患者 ANC ≥1.0×109/L,血小板计数≥90×109/L 可以接受入组。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3.0×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0×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0×ULN;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 ≥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尿蛋白 < 2+ 或 24 h 尿蛋白定量< 1.0 g;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心脏功能12 导联心电图:QTc 间期 ≤480ms
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甲状腺功能促甲状腺激素(TSH)≤1×ULN(如异常应同时观察 FT3、FT4 水平,如 FT3、FT4 水平正常,可以入组)HCC 患者肝功能分级Child-Pugh评分 ≤7分
8.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
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
9. 患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a) 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化疗的患者;
b)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或内分泌治疗等的患者;
c)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
d)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针对靶病灶进行放疗等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
e)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
f) 既往接受过试验药物 IMM2510 和/或 IMM27M 治疗者;接受抗 CTLA-4 或 PD-1/L1 抑制剂治疗不耐受者(毒副作用);既往在同一方案中同时使用抗 PD-1/L1、VEGF、CTLA-4 三种靶点药物治疗者;
g) 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的患者;
h)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2.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成分有严重过敏史,或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严重过敏反应史者;
3. 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药物期间出现过任何 CTCAE V5.0 中≥3 级或导致终止免疫治疗的免疫相关的不良事件(irAE)者;
4. 入组前 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1)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的患者,除非患者在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 2 年,并且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或者研究期间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
5. 有活动性、已知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除外:1)研究者认为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2)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
6.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放疗或手术治疗)的活动性CNS 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无症状脑转移;b.临床症状稳定(即在首次给药前 4 周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且无需
皮质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脑转移治疗≥4 周;
7.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经标准治疗收缩压仍>140mmHg 或者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 3-4 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
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 QTcF 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入组前 12 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8. 给药前 3 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9. 有因晚期恶性肿瘤或其并发症或严重肺部原发疾病导致的休息时中度或重度呼吸困难史,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10. 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的疾病(如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患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或存在门静脉主干癌栓;需穿刺引流治疗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11. 有不可控的严重活动性感染证据(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12. 活动性结核感染者;
13.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 DNA 高于检测下限,并排除药物或其他原因所致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高于检测下限);
14.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其他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15. 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患者。除外:
a)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b)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c) 已控制的乳糜泻。
16.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并在入组前 2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
17.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计划在接受研究药物后第一个12 周进行大型手术;入组前 2 天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
18. 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研究者判断患者参加本研究有出血风险者;
19. 首次给药前 4 周接受抗肿瘤疫苗或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抗肿瘤疫苗或活疫苗试验者;
20.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21. 近 1 年内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或有晕针、晕血史,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采血的患者;
2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接受试验药物结束后 6 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23.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宜参加本试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