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介绍:每例受试者计划接受 2 个疗程的常规免疫注射及 1 次加强免疫。每个常规免疫周期为 3 周,每周给药 1 次;连续 3 周,间隔 2 周进行第 2 个常规免疫周期,间隔3周进行1次加强免疫(即在以下研究日期D1/D8/D15/D29/D36/D43/D64 给药)。若剂量递增阶段的受试者在完成规定的单药给药后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进入剂量扩展研究,则直接进入观察期;若经研究者评估认为可进入剂量扩展阶段,则直接进入剂量扩展研究,在完成剂量扩展研究时再进入观察期。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18 周岁,组织学确诊的ESCC,至少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HLA 分型为 HLA-A*02:01 和/或 HLA-A*11:01 型,脑转稳定。受试者必须经 PD-(L)1 抗体联合铂类为基础的化疗治疗失败,或分别经铂类为基础的化疗和含 PD-(L)1 抗体的方案治疗失败。
完整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理解并同意遵守研究规定的流程和访视;
2. 年龄≥18 周岁,男女均可;
3. 组织学确诊的食管鳞状细胞癌;
4. 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阶段:至少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因无法耐受的不良反应而结束治疗):
• 受试者必须经 PD-(L)1 抗体联合铂类为基础的化疗治疗失败,或分别经铂类为基础的化疗和含 PD-(L)1 抗体的方案治疗失败;
• 对于根治性同步放化疗、新辅助、辅助治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 6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应将其算作一个治疗线数;
5. 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阶段:至少有一个根据 RECIST v1.1 版标准判断的可测量病灶,即 CT 或 MRI 显示非淋巴结病灶长径≥10 mm 或淋巴结病灶短径≥15mm,若 CT 扫描层厚>5 mm,病灶直径最小为层厚的 2 倍;
6. 新辅助治疗队列:经 CT/MRI/EUS 等评估为胸段食管癌且临床分期为cT1b~cT4a,N+,M0(根据 AJCC 第 8 版),经研究者评估可 R0 切除者;
7. 新辅助治疗队列:未接受过任何针对食管癌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手术等;并计划在新辅助治疗完成后接受手术治疗者;
8.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0 分或 1 分;
9. 预期生存期≥12 周;
10. HLA 分型为 HLA-A*02:01 和/或 HLA-A*11:01 型;
11. 筛选期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 血红蛋白(Hb)≥90g/L;
• 总胆红素(TBIL)≤1.5×ULN;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有肝转移者≤5×ULN;
• 血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ockcroft - Gault 公式)≥45 mL/min;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 按照 Fridericia 标准计算的 QTc 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
• 尿常规/24 小时尿蛋白定量: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24 小时尿蛋白<1g 可以入组);
•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50%
12.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或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 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物理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等);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筛选期内血清或尿 HCG 检查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经评估肿瘤明显侵袭食管或邻近器官(大动脉或气管),存在较高出血或瘘风险者;食管支架植入术后;
2. 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3. 已知对试验药组成成分过敏的患者;
4. 既往接受过 mRNA 药物局部治疗或 mRNA 疫苗治疗者;
5.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或研究期间预期需要接受重大手术(由研究者判断);
6. 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阶段:首次给药前 4 周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但至少 14 天)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如靶病灶的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首次给药前 14天内服用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制剂;
7.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和研究期间预计使用免疫抑制药物,但皮质类固醇喷鼻剂、吸入剂或≤10 mg/日全身性泼尼松及相当用量同类药物治疗除外;
8. 有器官移植、骨髓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者;
9.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10. 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阶段:存在症状性、未治疗或需要接受持续治疗(包括皮质类固醇和抗癫痫药)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既往接受治疗者,入组前临床症状稳定至少 4 周、排除新发或扩大转移证据并停用类固醇治疗的,可以入组;无症状脑转移且无需治疗者可以入组);
11. 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阶段:既往抗肿瘤治疗后毒性未恢复至基线或 NCICTCAE v5.0 规定的 0~1 级(除脱发、色素沉着外)。合理预期不会被研究药物加重的不可逆毒性,与研究者确认后可以入组;
12. 有自身免疫疾病病史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等。1 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可以被纳入试验;
13. 存在速发型过敏反应、外用皮质类固醇无法控制的湿疹或哮喘病史;
14. 既往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治愈的可治愈肿瘤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
15. 合并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原因不明的发热> 38.5°C(肿瘤性发热受试者由研究者判断是否纳入研究)、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2 级的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室射血分数(LVEF)<50%、药物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且研究者评估有临床意义)、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不稳定型心绞痛或者急性心肌梗死、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哮喘、肺间质性疾病且存在肺功能下降的患者;
16. 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存在活动性肺结核的患者;
17.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梅毒螺旋体活动性感染者;HBsAg和/或 HBcAb 阳性且 HBV-DNA>500 IU/L 者;HCV-RNA 阳性者;
18.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患有可能混淆研究结果、干扰患者依从性的任何疾病或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