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古比星临床试验,注射用莱古比星治疗晚期实体瘤I期临床研究

时间:2020-11-10
类别:实体肿瘤
信息来源: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招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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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阶段:

实验分期: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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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详情

  莱古比星临床试验,注射用莱古比星治疗晚期实体瘤I期临床研究

  莱古比星临床试验信息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单药在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探索注射用莱古比星的最大耐受剂量(MTD),确定 II 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初步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的抗肿瘤疗效。

  3)探索注射用莱古比星的药效学指标。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其他其他说明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3、受试者信息

  年龄:18 岁(最小年龄)至 75 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入选标准

  1.年龄 18-75 周岁(含两端),性别不限。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3.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4.ECOG 体力评分 0-1 分。

  5.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

  6.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血液系统(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血小板(PLT)≥75×109/L 血红蛋白(Hb)≥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Ccr)> 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心脏动能 12 导联心电图 QTc 间期 ≤480ms 超声心动图 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HCC 患者肝功能分级 Child-Pugh 评分 ≤7 分

  7.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3 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 7 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8.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曲妥珠单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

  2. 既往曾接受过多柔比星或其他蒽环类药物治疗。

  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5.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 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7.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 首次给药前 1 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不适用于肝炎病毒感染,参照第 9 条)。

  9.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3 拷贝/ml 或 200IU/ml);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 高于检测下限);允许除干扰素以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对于 HCC 患者,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4 拷贝/ml 或 2000IU/ml 方排除。

  10.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

  11.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症、长 QT 综合症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 40 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详见附录 8)。

  12.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3.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4. 已知有酒精过敏史。

  15.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姓名:李进

  学位:医学博士

  职称:主任医师

  单位名称:上海市东方医院

  2、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上海市东方医院

  (主要)研究者:李进

  国家:中国

  省(州)-城市:上海市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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